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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民有好消息了,今年将有三项补贴要增加!
在日常生活我们如何去解读国家对于农业政策的变动,其中最关键的则是分析农业补贴金额的变化,从而知道国家对于哪方面农业的重视,那么在2017年,农业有哪些补贴将会增加呢?
1、玉米生产补贴
关于玉米补贴相信大家对此并不陌生,由于去年的粮食价格的下跌,导致了农民种植玉米赚不到钱,因此在今年要让农民种植玉米能赚到钱,要靠补贴去实现农民的愿望。
2、大豆价格补贴
今年国家多次鼓励农民种植大豆,这将是未来政策变化的一个符号,只有提高补贴才能调动起农民种植的积极性,否则空喊口号是没有用的。
3、农村养老金
农村养老一直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这几年几乎每年的农村养老金都在上调,比如14年就增加14元,达到了!
2017年土地承包最新补贴政策!
尽管目前国家力挺土地流转,但是为了保护耕地质量,国家在耕地方面也出台了相应政策。2017年土地承包方面有哪些最新政策?只有了解这些政策你才能享受到相应补贴。现今国家极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农业生产,但为了防止土地“农转非”,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对于农村土地(包括畜牧用地、林地等)享受补贴的政策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准备从事规模农业经营的朋友,对于2017年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最新政策规定,一定要了解透彻,并且明白自己流转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以免拿不到补贴。
01 9种情形将拿不到种地补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四、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五、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六、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包括以下情况:
1、是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是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七、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
八、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
九、国家规定补贴原则上发给有承包权的农民,但是有合同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流转时合同没有写明土地归谁,甚至只是口头协议的,拿补贴时就会很麻烦。因此提醒大家,土地流转一定要签好合同,并且写明补贴归属方,作为日后获得补贴切实依据。
02关于土地确权的那些事
1、关于二轮承包后农户分户的问题。 对家庭内部因分家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分家手续的承包户, 本着自愿的原 则,由分户双方签订承包地分户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块、面积及权 利义务,并报发包方同意后,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土地登记簿上新分户户主名称 应注明原承包户户主姓名。如果子女与父母分户后,父母单独立户,即使父母的 承包地由其子女代耕, 不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其“证书”均应颁发给父 母(即户主)本人,父母均过世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2、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土地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之间自愿将承包地进行互换、转让的,书 面手续齐全,按互换、转让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3、关于户主发生变化的问题。 第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确权登记。
4、关于流转土地和撂荒土地问题。 承包户以转包、 出租等方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业主的承包地和无力耕种的撂 荒地,应坚持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按原承包方进行确权登记。
5、关于全迁户、消亡户的承包地问题。 全家消亡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户, 以及全家自愿放弃 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放弃承包地协议的农户, 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 回其承包地, 重新发包后再登记颁证。 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 (含升学、 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户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户全家 自愿放弃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6、关于已报减占地问题。 因退耕还林、 道路建设、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占地后已依法报减的各类占地, 要严格按照各户报减的面积调减到农户和地块。对农户核减占地后,集体经济组 织用机动地进行了补划的, 要调减农户原承包地中已占地的地块及面积,增加补 划的地块及面积,再按现有的实际地块和面积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7、关于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问题。 凡已依法报减的公路征(占)地、水库消落地等,国家已进行了安置补偿, 但农户仍在耕种的, 该土地所有权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作为农户承包 地确权登记。
8、关于农村公益事业占地问题。 农村公益事业占地,未报减,但又无法复耕的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有收入 的村社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合理补偿,无收入补偿的,可由村社按照规定程序 民主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9、关于机动地问题。 在第一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原预留的帐面机动地中, 已按人均或其他办法 划分到各户的土地,可以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未划分部分,以机动地性质发包 给个别农户或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确权登 记,不得向承包机动地的农户和其他经营者确权登记。
10、关于农村夫妇离婚后再婚的问题。 离婚后再婚的, 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又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分得了承包地的, 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体经 济组织未分得承包地的, 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地外,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 承包地,并依法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内,农户夫妻离婚,双方办理了户口分割 手续,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离去方户口未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准许办理承包地分割手续,发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1、关于退耕还林(草)的问题。 对已经退耕还林,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并取得了林权证的承包地,不再确权 登记;对已退耕还林(草)的承包地,因验收不合格的耕地,应当作为承包耕地管 理,予以确权登记。
12、关于原农村独生子女奖励承包地问题。 对原已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多享受承包地奖励的土地, 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暂不 调整,仍按原承包地确权登记,但原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收回的除外。
13、关于承包地面积确认问题。 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确定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为基础, 以原农村土地 承包合同、 原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台帐和实地勘测数据为 依据,对农户承包土地进行逐户逐地块清理、核实、登记、公示,并由农户签字 认可,明确到各地块。
14、关于举家外出户承包地登记核实问题。 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通知承包户主或代表返乡,无法返回的,可由承包户寄 回书面委托书,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委托书为依据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权登记。 对无法联系的举家外出务工农户的荒芜承包地, 也要由清理核实小组进行清理核 实和张榜公示,待其外出务工回来完善确认签字手续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15、关于原轮换工的承包地问题。 按二轮承包政策规定,轮换工户口已迁回原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耕种其换出子女的承包地,至今仍保留了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在本轮承包期内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16、关于无法复耕的承包地问题。 对因城镇建设、 兴办公益事业等征占地或自然灾害毁损等造成无法复耕的承 包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核减承 包地面积, 经批准后, 在原承包户的承包地中进行扣减核减面积后予以确权登记。 农户非法占地取石、取土、建房等造成承包地毁坏的承包土地面积,暂不进行确 权登记, 发包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其耕地面积后 再确权登记。确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并核减其无法复耕的 承包地面积后再确权登记。
17、关于自留地(含自留山)问题。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划给农户耕种的自留地(含自留山),第二轮土 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要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轮土地承包 时来未列入承包地的,按实有地块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多数村民 意见,可以纳入这次承包土地一并确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 明“自留地”。
18、关于“五保户”的承包地问题。 对院外“五保户”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原则上予以保留(原来发包 方已经收回或另行发包的除外),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证 书上注明“自留地”;对院内“五保户”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应当由发 包方收回。
19、关于无地农户的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农户因各种原因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整户自愿书 面申请除外),而集体经济组织已依法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现无地 农户又要求索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可用机动地给 予调整解决,无机动地的允许其排队候地。
20、关于承包期限问题。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开展这 次确权登记是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完善,因此,确权登记的承包期限起止年 限要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权证书上填写的承包期限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轮土 地承包期内新承包土地的合同到期日应当与当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到期日一致。
21、关于承包地的共有人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 (户) 为单位, 其共有人为该家庭现有的全部人员, 即: 家庭现有人员中, 不管是否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划有承包地均为该家庭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共有人。
22、关于承包农户签字问题。 开展这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承包农户(户主或代表)必须在农户承包 地登记基本信息表(摸底调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土地清理核实表等相关表 册资料中签字确认, 如户主外出未归的由本户家庭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 表签字,并按手印;若举家外出,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23、关于土地等级问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时, 有的地方以产量确定面积,未对土地确定等级的在经营 权证书中可以不填写土地等级。
24、农户承包和耕种不一致地块的登记。 农户原承包地块与现实耕种地块不一致的, 原则上按原来的承包户主进行确 权登记。其中变更承包户主,双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变更(互换或转让)书面协 议书的,按协议予以确权登记。对无法形成书面协议的,暂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 记,今后可按正常流转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5、关于“四荒地”的问题。 对新开垦并耕种一年及以上的“四荒地”, 且现在仍在耕种利用、 变为耕地, 承包方依法取得“四荒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的,当事 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 以承包方实际承包的“四荒地”土地地块、 面积、 边界和空间位置按其他承包方式予以确权登记。 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确权登记参照 家庭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的相关程序办理确权登记。
26、关于外地移民落户耕种土地的问题。 政府性安置外地移民落户的承包土地,所耕种的地块明确,四至边界无争议 的,按实际承包土地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27、关于四至边界问题。 下列情况按现在的四至边界填写, 面积按照分数原则填写原承包面积乘以现 在的大地块面积与原承包面积之比所有之积:在土地流转中,因业主成片租赁多 户农户的土地,在经营过程中,业主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界限无法恢复的;因政 府实施土地整理等项目打乱了原地块和四至界限无法恢复的。
28、关于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池的问题。 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水产养殖鱼池或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单位或 业主发展水产养殖修建养殖池等占用土地的, 如水务部门至今尚未颁发水利工程 产权证书的,按原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确权登记。
29、关于农户在承包地上新建房屋原宅基地复耕问题。 经批准, 农户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占用承包土地的, 按现在实有承包土地面积、 边界和空间位置予以确权登记; 原宅基地已拆除复耕后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可以划给新增人口。复耕土地现在仍由原宅基地拆除农户耕种,如村 5 民无意见,可按其它承包方式确权登记给原宅基地拆除农户。未经批准,农户在 承包土地上非法建房造成承包土地毁坏的土地暂不确权登记, 发包方要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责令当事人将其毁坏的地块恢复耕地后再确权登记。如确 实无法复耕的,责令当事人完善相关手续,再将核减后实有承包土地面积、边界 和空间位置确权登记。
30、关于工业园区征(占)地问题。 因工业园区发展需要征(占)用地,对已经依法办理完备征(占)用地相关 手续,并已经进行了征(占)用地补偿、附着物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承包土地,不 予确权登记。对征(占)地相关手续至今尚未完善,但承包土地已经被征(占) 用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
31、关于被征(占)地农户全户农转非后剩余部分的承包问题。 由于各种建设需要征 (占) 承包土地, 农户家庭中有一部分承包土地被征 (占) 用后还有部分承包土地未被征 (占) 用, 且该农户已经全户农转非的, 对被征 (占) 地农户的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土地,应当按照现在未征(占)用的部分承包 土地的实际剩余面积、边界、空间位置确权给原土地承包农户。
32、长江、赤水河流域两岸国有河滩地的问题。 如已经界定为国有河滩地的土地,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能作为承 包土地确权登记给农户。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已经作为承包地发包给农户 的,这次仍然确权登记给该农户,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国 有河滩地”。
03耕地的承包期限相关政策
耕地的承包期限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亩,人均1亩多一点。
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做法,同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
目前,我国草原承包面积2.08亿公顷,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76.9%。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我国林业用地面积38.5亿亩,其中集体所有的林地约占59%,国家所有的林地约占41%。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鉴于林地的特殊性,许多地方都将林地的承包期限适当延长。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地方、部门建议,同耕地相比,林地的承包期应当适当长一些,以规定30年至70年为宜。对有些特殊的树种,70年的承包期仍显不够,应当更长。
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定期限
鉴于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第二轮承包已结束,有的地方第二轮延包的年限比本法规定的承包期限长的实际情况,为了稳定既存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因本法的实施引发重新承包土地,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更好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本法在第62条对这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依照本法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例如,实践中,一般鱼塘的承包期为1至3年。对承包“四荒”进行治理开发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包期最长可以达到50年。
04土地承包相关问题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是多久?
根据《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门是谁?
《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3.除家庭承包的方式外,还有什么方式可以承包农村土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费用由双方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4.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吗?
我国《物权法》第128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由此可见,承包期内,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是法定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而且,转包给他人只要签订的转包合同生效即可,也不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此时,登记虽然不是生效要件,但却是对抗要件,即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家庭承包耕地是以户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某一成员死亡,其它成员可继续承包,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7.外村的村民能承包本村的土地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8.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9.承包地被征收后如何得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此外,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标准。
10.妇女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受到其婚姻关系的影响?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